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强化社会组织信用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最近,温州市民政局全新出台了《温州市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是指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有违法违规等情节严重失信行为,处于非正常活动状态的名单。《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并核实社会组织具有1次以上严重失信行为或者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将其纳入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列入或移出失信黑名单信息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社会组织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期限不少于一年。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整改完毕,且列入时间满一年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该社会组织移出失信黑名单;社会组织未进行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则继续留在失信黑名单中;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并依据相关规定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予以记录。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记录。
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在列入黑名单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将对其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不得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参加公益创投活动,不得列入《温州市市本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条件的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已列入的,从目录中删除;不安排财政资金或福彩公益金予以补贴资助;不得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已认定的,按规定予以取消;不得参加评估;对已获得评估等级的,按规定取消或降低评估等级;不予推荐参加评奖评优;在日常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采取其它惩戒性措施。县级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