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委社工办[2014]11号苍委社工办[2014]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水平,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县“三社”联动工作推进会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意见》(苍委发[2013]140号)要求,结合我县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现就全县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社会组织“成体系、成建制、成规模”要求,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领域改革创新,加快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通过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使我县社会组织逐步成为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职能分工明确、运作科学规范、遵纪守法、诚信自律、功能作用发挥明显的现代社会组织,为“三社”联动提供强有力的社会组织力量支撑。

二、具体内容

(一)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1、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制度,推行理事长(会长)担任法人代表制度。明确章程的主导地位、树立章程的权威性,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推行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合理分工、互相督促、有效制衡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2、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民主决策程序,可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二)加强社会组织财务运行管理

1、加强财务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结合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加强日常监督,防治“小金库”、乱培训、乱收费、乱评比等现象。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民政部门要经常性集中开展社会组织财务运行监督检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审计机构定期开展财务专项审计,加大对社会组织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规范社会组织财务运行。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职能部门要重点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公益创投、扶持补助等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政府资助资金。

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社会组织要在银行设立独立帐户,并严格按照银行有关规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本着经费自理、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和使用资金。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3、规范资金往来。社会组织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一是收入要合法,禁止强行摊派或者任何形式的变相摊派。接受捐赠必须订立捐赠合同,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活动收取的服务费,其价格列入《浙江省定价目录》管理的,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列入《浙江省定价目录》管理的,由社会组织按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支出要规范,各项支出均应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字。社会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严禁利用社会组织帐户资金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搞福利、报销等费用支出。不属于社会组织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组织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三)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

1、加强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社会组织要依法依规参加年检。按时向业务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并于每年的5月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年检。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将作为年度年检工作的重要考评内容,对不按规范化建设内容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在年检结论中不给予年检合格,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规定,加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2、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一是制定社会组织内设机构(秘书处、办公室等)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等。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信息公开披露、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人事管理、会员管理、岗位管理、档案证章管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社会组织举行成立选举、换届选举、年会、发生重大事件、开展重大活动、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的,除按有关规定报批外,要在举办活动7日前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安排等有关事项。

3、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社会组织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经核准的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基金会要进一步通过建立信息动态披露机制,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组织募捐活动和接受捐赠的信息、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推进服务品牌创建。社会组织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增强服务社会能力。社会组织要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要以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和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要全面推行服务承诺,通过规范承诺服务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为企业、会员和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要增强公益意识,特别是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专长,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打造服务品牌,树立公益形象,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

(四)强化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1、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按县委组织部、两新工委的要求部署,社会组织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凡是有正式党员(含未接转组织关系的跨支部党员)3名及以上的社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和便于党员参加活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要求,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本着“业务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在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党委领导和指导下,就近与同一业务指导单位的其他社会组织建立联合党支部,努力实现社会组织党组织全覆盖。党组织建设要有专(兼)职党建工作联络员、有入党积极分子、有每年一次的负责人教育培训、有党建工作品牌、有党员活动场所、有党建宣传栏,要落实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措施,确保党建工作运行顺畅。

  2、加强党员队伍和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党员进行集中学习,开展好承诺、践诺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严格党员发展标准。建立完善党内会议、思想政治工作、民主生活会、学习、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联系群众、党费缴纳和管理等制度。定期开展党员活动,做好会议和活动记录,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工作要求

1、健全完善县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发挥县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完善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有效整合力量,及时研究解决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县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落实工作职责,抓好指导工作,促进全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2、落实好规范化建设要求切实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各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单位要将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作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长期性工作来抓,加强业务指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社会组织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内容认真扎实地开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

3、加强乡镇备案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在乡镇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参照本意见执行,各乡镇要加强领导和指导,乡镇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站要加强备案管理,有效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运行。

 

 

 

中共苍南县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苍    南   县  民  政  局

                        

2014年9月27日    

 

 

 

 

 

 

中共苍南县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