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8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2〕10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2012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2年6月30日前经苍南县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有关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工资福利情况;财务管理情况;民主监督管理情况及服务承诺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2年度) 或《民办事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2年度),一式三份;
(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四)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不全的,待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逾期仍未补齐材料的,视为不按照规定参加年检。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
(一)自查。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对2012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2年度) 或《民办事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2年度)。
(二)初审。各民办事业单位和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类、宗教类、社科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3年4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民办事业单位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结论。
(三)审查。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于2013年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局,我局将于2013年6月30日前,对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作出年检结论。
五、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或超业务范围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开办资金或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中载明年检结论。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结束,被要求整改的单位,必须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逾期不整改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参加年度检查。
(二)对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将进行实地检查,具体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要认真总结2012年度工作情况,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2年度) 或《民办事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2年度),并按时报送年检材料。逾期未参加年检的,我局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2年度)”请登录苍南县民政局网站(www.cncn.gov.cn/www/minzhengju/)下载(详见网站公告栏)或到县民政局办事大厅(地址:灵溪镇江滨路168号)领取。
联系人: 陈晓 君,联系电话:64767033